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相關法令

中 華民國在台灣有關特殊教育的法規,最早見於民國五十七年公布實施的「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其第十條規定「對於體能殘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 教育,或予以適當就學機會。」至民國五十九年,教育部訂定「特殊教育推行辦法」,其後又相繼訂定了「特殊教育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民國六十三年)、 「特殊學校教師登記辦法」(民國六十四年)。以上三項法規雖只是教育部的行政法規,然對台灣地區特殊教育的制度化,具有深遠的意義。

   民國六十八年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亦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訓 練」。對特殊教育規定較為完備的首推民國七十三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頒布的「特殊教育法」,該法共有四章,第一章總則,規定特殊教育的宗旨、內容、課 程教材及教法、教育階段及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實施、師資培育;第二章資賦優異教育,規定資賦優異的類別、資優學生的獎助、保送甄試、縮短修業年限、社會教 育與學術研究機構人力設備資源的利用;第三章身心障礙教育,規定身心障礙的類別、補助、升學甄試、與醫療福利機構的配合等;第四章規定私立特殊學校之設 立、經費預算之寬列及特殊教育諮詢委員之設置等。教育部也依據特殊教育法訂定了「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及教法實施辦法」、「特殊教 育設施設置標準」、「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等相關子法。特殊教育乃邁向制度化的階 段。

   民國八十六年,特殊教育法修正通過,主要的特色為:(1)特殊教育行政專業化;(2)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專業化、廣義化;(3)保 障特殊教育經費預算;(4)免費身心障礙教育向下延伸至三歲;(5)家長參與權法制化;(6)個別化教育計畫強制化;(7)強調相關服務的提供;(8)維 持學制、課程及教學的彈性;(9)強調專業團隊的服務方式;(10)規劃在普通班的特殊教育服務,朝向融合教育。

   民國八十六年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亦相繼修正通過,並由總統頒布實施;八十七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各相關子法也陸續正式公布施行。教育部、內政部、衛生署、勞委會、台 北市、高雄市及各縣市教育局亦先後製訂實施辦法。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為提供特殊教育工作者、家長、學生或相關專業的工作人員參考,編印「特殊教 育法規彙編」一書,此處的分類係參考該書法令之分類,分為特殊教育相關基本法律、特殊教育相關法規命令、特殊教育相關行政規則三部分,分別列出相關法令。   其詳細條文可在教育部法規會網址http://www.edu.tw/law/index.htm 及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www.spc.ntnu.edu.tw 法令規章資料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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